以下是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详细说明:
一、办理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相对稳定、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营业用房。该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房,也可以是租赁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房。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备传真机、复印机、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同时要有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以满足业务操作和信息沟通需求。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 万元人民币 。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 20%且不少于 3 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应载明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日期。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详细说明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章程:明确旅行社的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决策程序等重要事项。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证明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已按照规定足额到位。
经营场所的证明:若是自有房产,需提供房产证明;若是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 1 年)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列出办公设备清单,并提供购买发票等能证明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保拟使用的旅行社名称符合相关规定且未被他人注册。
拟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资质证明:如导游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等,以及与这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意向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受理:收到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受理申请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可能会通过实地考察经营场所、核查人员资质等方式进行审查。
决定:经审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注册:申请人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完成整个设立流程。
四、后续事项
质量保证金缴存: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人民币。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30 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可以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以及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许可证管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需要变更许可证上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申请换发。
不同地区在具体办理要求和细节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确保顺利获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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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资金说明发布于2025-02-26 22:03:06